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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89132/2022-0043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知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灌政发〔2022〕76号
成文日期: 2022-07-01 发布日期: 2022-07-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1 10: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云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云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澳门皇家赌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皇家赌场网址_澳门皇家赌场-app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本县县城规划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新204国道(包括高铁站片区),南至徒沟河,西至伊西大道,北至北环路(233国道)。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支付将城镇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 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属于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县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持相关证件可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县税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对代征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各类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具体收费项目及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本着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征收:

(一)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征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列“103043313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

(二)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和各类专业市场,教育、医疗、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等机构,由县城管部门核实收费金额,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使用自来水的城镇居民,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标准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属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范围的,居民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供水企业登记,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居民可以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缴代扣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县税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库的,由县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第九条 县税务、城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每季度核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征收对象相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数据的交互运用和综合分析,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

第十条 县人社局、卫健委、城管局、民政局、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单位应当与县税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医疗和养老等机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城管部门调查核实的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的营业场所面积;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县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征收金额的5%拨付。

第十二条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县城管部门应当加强相关缴纳义务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发生变化或发现漏登、错登和迟缴、漏缴、少缴的,及时反馈税务部门核准并进行更新、更正和催缴补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除县城规划区以外,各镇街具备环卫服务条件、提供环卫服务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17日发布的《灌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灌政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类 别

标 准

备 注

本县城区范围住户

5元/户·月

城管部门不再向城区内的各个小区物业公司收缴垃圾处理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

3元/人·月

已按面积征收的特殊行业,不再按在职职工人数计收

商场(超市)商店、照相、理发(美容)器材等经营和服务性行业,车站、停车场、修理厂、影剧院(场、厅)、加油站、诊所、废品收购站、浴室、歌厅、游戏厅、健身房等场所

营业面积30m2以下的,按每月9元/户征收,营业面积30m2以上的,按每月0.3元/m2征收,营业面积2000m2以上的,按每月0.25元/m2征收


餐饮、酒吧、饮食类等行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游业餐饮部分)

营业面积30m2以下的按每月18元/户征收,营业面积30m2以上的按每月0.6元/m2征收

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厨房、休息室、仓储等面积

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客房服务

按每月6元/床征收

按实有床位总数70%征收

专业市场

各类专业市场按每月0.2元/m2征收

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等

各类临时摊点

临时摊点每天0.5元



解读链接:《灌云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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