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3-00514 | ||
发布机构 | 灌云 | 发文日期 | 2023-06-29 |
标 题 | 《灌云县“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23-06-29 18:0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现就《灌云县“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指示精神,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做优做强并成长为“四上”企业,有序推动各行业企业梯次式成长,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为加快实施“工业立县、产业强县”发展战略,强化“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5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年入库税收首次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1.当年每新增1家入库建筑业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且建筑业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对上年度在库规上建筑业企业总专包企业总产值3000万元以上(以统计部门核实为准、下同),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同比增30%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同比增长4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完成总产值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分别再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
1.在5月底前达规入库(月度入库,下同)的批发、零售企业,奖励1.5万元,其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在8月底前达规入库的批发、零售企业,奖励1.2万元,其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年度新入库的批发、零售企业,奖励1万元,其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
2.在5月底前达规入库(月度入库,下同)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1万元,其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在8月底前达规入库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0.8万元,其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年度入库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0.6万元,其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
3.在库企业与上年度相比,住餐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零售业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批发业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分别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万元;
4.在灌云县县域内由“大个体”转升为列统企业的,除享受以上第1、第2条政策外,再给予1万元奖励。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对月度新入库的服务业企业,在5月底前纳统的(不含1月份申报纳统企业、下同),奖励1.5万元,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在8月底前纳统的,奖励1.2万元,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在11月底前纳统的,奖励1万元,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对年度新纳统的服务业企业,奖励0.8万元,在库满一年且次年仍达到在库标准的,再奖励1万元。新入库企业属于营利性服务业的,奖励标准上浮50%;
2.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且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且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四、主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由企业所在镇街、园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一)企业属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工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分别由县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委、住建局牵头审核;
(三)奖励资金发放方案确定后,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再通过集中支付拨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