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16:01 信息来源:灌云[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了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灌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灌政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县委党校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大庄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期间,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灌云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查看《县委党校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大庄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gyxfwzszh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党群服务中心2楼县委党校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大庄片区房屋征收指挥部(邮政编码:222200),并在信封上注明“县委党校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大庄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党群服务中心。
联系人:宋海涛 13605137122。
附:县委党校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大庄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附件:
县委党校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大庄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县委党校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大庄片区(2018-1-42号地块)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灌云县人民政府拟对该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依法实施征收。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灌云县人民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灌政发〔2019〕71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单位
灌云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东至穆南路,北至县委党校,南至西城国际,西至伊山镇垃圾中转站。
五、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六、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
七、签约奖励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
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含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认定结果。认定和处理方法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宅基地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符合相关规划,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1年卫星图片(以下简称2011年卫片)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宅基地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符合相关规划,但2011年卫片上无记载的,被征收房屋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参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澳门皇家赌场: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一户一宅”认定问题会办意见》(灌国建〔2017〕1号)的规定,宅基地面积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四)宅基地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符合相关规划,但2011年卫片上无记载的,符合《江苏省城乡规划导则》、《澳门皇家赌场: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一户一宅”认定问题会办意见》(灌国建〔2017〕1号)的规定,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200平方米;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五)宅基地为非法取得,不符合相关规划,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九、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对住宅房屋,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优惠价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安置优惠价(比市场价优惠3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以外的,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予以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排对接安置房源,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3.安置房源
(1)安置地点:灌云县伊山镇“金湾美苑”小区西侧、宁连高速东侧,山前安置房11幢、15幢。
(2)安置房户型、面积、价格见征收现场公示牌。
(3)安置房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根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
(4)安置房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套数,预扣购房款,转交安置房建设单位后,安置房建设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具体安置房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由被征收人会同安置房建设单位、征收实施单位按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结算。
(5)安置房交付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4.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
1.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室内外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等价值一并评估,并单独说明,对入户调查后又进行装饰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产权登记或合法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无产权登记或合法手续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的结果为准。对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营业面积(实际营业面积和工商登记面积孰短原则)增加100元/㎡营业补助。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征收补助
(一)搬迁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其他经营性用房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暂按24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政策性补助
1.物业补助。对没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为期三年的物业补助。
2.特殊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发放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发放一次性4000元的补助。
(四)其他补助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十一、签约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第一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第二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6日至25日内(含25日),第三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6日至30日内(含30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下列奖励,超出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第一奖励期限内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8%给予奖励;在第三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6%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第一奖励期限内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3%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2%给予奖励;在第三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1%给予奖励。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按照违法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200-1000元/平方米材料补助。
十二、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一)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本次征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按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二)对一个院落(宗地)内分割、析产后的房屋,不享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政策。
十三、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或权属确认有误的,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空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预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