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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皇家赌场:公布《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6-09-19 15:05  信息来源: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灌云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 /),查看《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gyxfwzsfw@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南京西路88号江苏恒驰大厦10楼1002室灌云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22200),并在信封上注明“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

联系人:管文林15950768296  苗万青18761317160


附: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块调查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澳门皇家赌场: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县人民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灌政发〔2012〕57号);

7.县房屋征收局《澳门皇家赌场:转发市城乡建设局〈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灌房征〔2014〕7号);

8.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二、征收人

灌云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灌云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

计划征收范围东至伊山北路,西至县医院西墙头,南至制剂室,北至县医院北墙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

八、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

九、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按《省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十、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

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含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及时公布调查认定结果。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包括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方法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采取本地块用地范围内回迁安置。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以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4)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征一还一,互找差价”。对住宅房屋,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时,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之内(含20%)的部分按安置优惠价确定,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之外的,按照市场价结算;对商业用房,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等同面积部分按安置优惠价确定,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鼓励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性房屋产权调换。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予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安排回迁安置房房源。本地块安置房建成后,被征收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安置优惠价均价暂扣安置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具体结算费用,在安置房屋交付前,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具体楼层、房号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7)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8)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和附属设施等的价值一并评估,并单独说明。

4.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5.住宅未经规划批准改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征收补助

因搬迁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按照《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1.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暂按30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3.政策性补助

(1)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带院落独立式低层住宅且合法建筑面积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小于等于1.5、1.2、1.0、0.8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6%、10%、15%、20%的比例,给予面积补助。

(2)物业补助。对没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为期三年的物业补助。

(3)特殊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3000元的标准,发放伤残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4000元的标准,发放贫困补助。

4.其他补助

电话、有线电视、有线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

十三、奖励

1.签约搬迁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下列奖励,超出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含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8%给予奖励。

(2)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含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2.其他奖励。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灌云县房屋征收局报请灌云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本地块开盘前,由灌云县房屋征收局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灌云县房屋征收局;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对《原县医院家属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所涉内容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及利益相关人,请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向灌云县房屋征收局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人:管文林

联系电话:0518-88166189  1595076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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