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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皇家赌场:《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时间:2017-01-24 15:05  信息来源: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3日就《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灌云县政府网站及征收现场视屏滚动、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布,通过信函、电子信箱、电话、现场接待等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含电子邮件)意见或者建议,咨询较多,主要涉及奖励、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方面。县房屋征收局根据公众意见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予以公布。


附件: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正稿)


因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块调查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澳门皇家赌场: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市城乡建设局《澳门皇家赌场:印发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6〕277号);

7.县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灌政发〔2012〕57号);

8.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二、征收人

灌云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线,西至老324省道一线,南至小南堆,北至纬九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八、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九、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按《省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认定

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含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及时公布调查认定结果。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手续办理情况、2009年时燕尾港镇人民政府录制的影像资料结合同期燕尾港镇区航片(以下简称2009年影像资料)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9年影像资料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铁皮房、彩钢瓦屋面的除外),可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09年影像资料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9年影像资料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确权。

(五)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包括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方法同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市场评估价选择海滨新城安置区或者政府购置安置房进行调换。安置房房源具体见选房现场的楼盘展示牌。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分区签约、按区划片安置,在同一安置片区内,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4)选择产权调换的,“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对住宅房屋,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时,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之内(含20%)的部分按安置优惠价确定,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之外的,按照市场价结算;对商业用房,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等同面积部分按安置优惠价确定,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鼓励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性房屋产权调换。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予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安排安置房房源信息公示以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与相关单位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其他经营性用房,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

(7)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渔业生产场所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3.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和附属设施等的价值一并评估,并单独说明。

4.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

5.住宅未经规划批准改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征收补助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按照《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由政府提供安置房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工矿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元/平方米;其他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由政府提供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由政府提供期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暂按12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3.政策性补助。

(1)被征收房屋为带院落独立式低层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小于等于1.5、1.2、1.0、0.8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6%、10%、15%、20%的比例,给予面积补助。

(2)物业补助。对没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为期三年的物业补助。

(3)特殊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发放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发放一次性4000元的补助,有渔船的每户补助5000元。

4.其他补助

电话、有线电视、有线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

十三、奖励

1.签约搬迁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第一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第二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日至30日内(含30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下列奖励,超出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1)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8%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2.其他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下列奖励:

(1)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在搬迁完成后6个月以内,在海滨新城、县城区购买普通商品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按实际购买面积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已经选择产权调换的除外)。

(2)对个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在完成搬迁后6个月内,在海滨新城、县城区购买非住宅的,按实际购房面积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以及购房人身份证到燕尾港镇人民政府按程序领取购房补贴。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0-600元材料补助。

十四、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和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本次征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海滨新城45平方米安置房均价确定。对一个院落(宗地)内劈卖、析产后的房屋,不执行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政策。凡享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政策的被征收人名单,需经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被征收人申购本县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被征收户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内的,补偿费用须低于60平方米海滨新城安置房平均价格;4人(含4人)以上户补偿费用须低于75平方米海滨新城安置房平均价格,且无它处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公告的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截止时间内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二)补偿安置款的领取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腾空交房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持《征收补偿协议》原件、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须提供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房屋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等相关办结手续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后,方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征收补偿款。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六)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方案由征收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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