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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9132/2019-00480
发布机构 灌云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9-20
标 题 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灌应急〔2019〕50号 主 题 词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灌云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19-09-20 09:50[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应急〔201950

   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监所,各园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现将《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科室、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遵照执行,各乡镇(街道)、园区安监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县局政策法规科。

   灌云县应急管理局

                 201999

   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应急管理局内设有关业务科室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以下统称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的回避,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指定其开展案件调查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局机关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形成的案件材料全部移交给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由大队完成后续案件办理工作;大队内设机构之间按照上述规定互相移交。

   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对“查”和“处”的执法行为负责,移交案件应当规范填写《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审批表》和《移证据清单》(见附件)。

   第六条 本局立案查处的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应当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集体审议讨论。政策法规处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对提交案审委的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七条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第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苏应急规〔20181号)和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执行。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及时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法规科备案。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财务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规定。

   第一节立案

   第十三条 对经初步调查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违法案件一经立案,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办案或者自行销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澳门皇家赌场: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六条 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者检查记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三)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四)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委托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机构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五)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节案件审理

   第十七条案件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由案审委进行审理的案件。

   (一)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三)拟吊销本级颁发的许可证、撤销本级授予的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四)拟处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五)案审委认为应当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 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一)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对拟提交审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概述案件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并提交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二)政策法规科审核。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请案审委会审议;通知承办机构准备会议材料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案件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委会审理及意见。案审委集体审议案件实行会议制度,由案审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超过2/3审委会委员、案件承办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程序: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相关科室、大队负责人可补充汇报案情;审委会委员提问、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议结论,经超过半数的与会成员同意后形成结论性意见,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四)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由局政策法规科记载讨论案件的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和出席人员、讨论的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出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审委会审理案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得当;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委会审理后,作出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案件不属于县应急管理局管辖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制《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需要改变审理结论性意见的,仍需由案审委重新作出审理意见: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如需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

   (二)经过听证的案件;

   (三)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三条对立案查处的其他重大案件,可以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立案查处的一般案件,可以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由后续案件承办机构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节 告 知

   第二十四条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为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

   第五节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案件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七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书记员等人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案件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或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局分管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应当积极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有关事务。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按规定提交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九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与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可同时采用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证据; 
  (七)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听证人员签字确认。

   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听证员、书记员依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送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节期间、送达

   第三十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七节执行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节结案、归档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局负责人审批。案卷制作应当参照《连云港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案卷制作办法》(连应急201997)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条线业务分管领导应当督促指导案件承办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加强执法责任落实。

   第四十二条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对执法中存在的执法质量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备案和公示,由案件后续承办机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灌云县安监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送局法规科。

   办理市应急管理局交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含电子文档)及时报送局法规处

   第四十四条  局办公室和机关党支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执纪监督。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暂扣物品或者罚(没)物品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灌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地址


                   案情简介


                   移送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移送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察大队

                   领导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承办机构备案,一份交被移交承办机构。

   附件2

   移送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移送人员签名:                 

   接收人员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承办机构备案,一份交被移交承办机构。

   (此页无正文)

   

   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9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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