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89132/2024-00070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灌政办〔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海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灌云县海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云县海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管理,形成沿海镇、县各相关部门工作合力,建立海洋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处理和有效预防、遏制海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结合皇家赌场网址_澳门皇家赌场-app官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分片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共同监管”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灌云县海域进行全面巡查监管,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建立“镇制止、县查处”二级联动的海洋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破坏海洋资源违法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在先、及时发现、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第二章 海洋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常设成员单位为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灌云生态环境局、燕尾港镇人民政府、圩丰镇人民政府、灌云海警工作站。各成员单位的1名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与议题有关的县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常设成员单位要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三)联席会议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履行县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不承担应由各部门负责的业务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负责领导承接。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澳门皇家赌场:海洋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澳门皇家赌场:海洋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和情报交流,分析研判海洋管理形势,协调处置海洋管理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召集人审定。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巡查分片负责机制
第六条 为进一步明确巡查责任,提高巡查质量和效果,对全县辖区海域实行分片巡查负责制,具体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海岸线沿线海域使用的日常巡查(海岸线向海一侧为海域)。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海域养殖用海的日常巡查。
(三)圩丰镇人民政府:负责山后河闸沿海堤至二湾船闸附近海域的日常巡查。
(四)燕尾港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湾船闸(含)沿线以东一直到新沂河中泓、团港海域的日常巡查。
第四章 巡查区域划分及巡察频率说明
第七条 为早发现、早制止涉海违法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及阻力,巡查区域等级划分及巡查频率要求如下:
巡查区域具体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巡查区:全县的管理海岸线一侧200米海域。全县的自然海岸线两侧200米海域。
二级巡查区:海域高涂养殖、海洋(港口)工程类。
三级巡查区:一、二级巡查区外的包括浅海域和其他海域。
巡查频率为:一级巡查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对象,每月至少巡查四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至少巡查二次,三级巡查区域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第五章 巡查方式及注意事项
第八条 为确保工作成效,巡查按以下方式方法实施:
(一)采取灵活多样的执法巡查方式,保证本责任区的执法巡查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二)开展执法巡查要根据巡查方案结合岸线、海域状况和海域使用情况,采取海上与陆上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详细确定巡查频率、巡查路线、巡查方式、巡查人员、船艇车辆安排等事项。
(三)建立执法巡查备案、报告制度;巡查小组应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巡查记录表和采集到的信息及电子视频资料。
(四)每次巡查应认真做好记录,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需立案查处的涉海违法行为,根据职能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每个执法组必须有专用的《执法巡查登记表》,巡查登记表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车辆(船艇)、巡查岸线情况、项目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巡查登记必须图文齐全。
(六)执法过程中,需具备执法资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其他部分也有涉及执法的内容,执法主体需具备执法权限,并依法执法。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并带齐执法设备,随时取证。
(七)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纠正违规时,应摆事实,讲道理,宣法条,文明执法。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行为,要下发责令停工及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立案并证据收集后,按法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加强海洋管理和保护是皇家赌场网址_澳门皇家赌场-app官网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沿海镇人民政府,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属地海洋管理共同责任,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各部门责任辖区出现涉海违法行为因巡查履职不到位,未及时进行制止导致涉海违法行为影响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由辖区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各职能单位职责如下:
沿海镇人民政府:沿海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海洋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管理和保护,履职尽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海洋岸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本辖区海域的巡查,及时制止辖区内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共同监管工作,并依法组织职能部门对非法占海、霸海设施进行拆除;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违法用海打击工作,负责对当前存在的非法占海、非法养殖等进行排查,掌握重点区域,解决社会矛盾,做好当地宣传教育和社会稳定工作等;负责本行政区域海洋管理和保护工作,沿海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沿海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定建立本辖区具体的海洋日常管理细则,明确职责,确保本行政区域海洋依法规范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本县辖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破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开采海砂等各类破坏和霸占海洋资源违法行为,并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共同监管,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海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依法申请使用海域的监督检查,配合辖区镇政府组织对非法用海养殖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涉嫌违反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占海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或海警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无养殖证非法海水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确保辖区内海水养殖和捕捞的规范管理,对海域范围非法养殖行为进行治理;负责巡查和打击各类海上无证养殖和围网捕捞水生动物行为;对海产品种苗销售源头进行调查,对向非法围海、占海养殖、霸海渔业设施支持提供海产品种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配合辖区镇政府组织对非法用海养殖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非法占海养殖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或海警部门。
县水利局:规范海堤建设行为,对破坏海堤行为进行打击取缔;负责非法开采海砂的船舶进入水利范围内的执法,对河分界和重叠区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涉及海洋管理的行政事权,如简易程序处罚或一般性行政行为的事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能授权的,可适当委托沿海镇人民政府执行(如有现场拍摄照片或视频就能够处罚的,或现场发现非法行为能够制止的行政事权等)。
灌云海警站:统筹做好海上维权和综合执法工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行使海上治安、刑事、缉私、渔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海岛保护等执法任务。负责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海洋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的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以及违规开采海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查扣非法开采海砂及破坏海洋环境的船舶。
灌云生态环境局:建立海陆统筹的入海污染防治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县信访局:加强对海洋资源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协调责任单位推进化解因用海、养殖引起的矛盾纠纷。
县公安局:负责海上治安巡防,查处违反辖区治安管理规定的海洋违法行为,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当事人进行传唤;对暴力抗法或其他抗拒执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综合治理行动的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移送或存在非法围海、占海、霸海的行为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办;负责依法对充当非法占海、开采海砂等违法行为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和非法收取管理费等违反治安或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调查,维护执法现场秩序,对妨碍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司法局:负责统筹各相关单位对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县发改委: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用海、占海行政处罚、刑事侦办及诉讼等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对民用船舶建造厂的管理,协助查处“三无”船舶建造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海事部门加大对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砂的打击力度,严禁单位和个人租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海砂运输;联合海事部门负责海上航道畅通,对非法占用海上航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配合辖区镇政府组织对非法占海、海上航道非法养殖设施依法进行拆除。
第七章 海洋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条 成立县海洋渔业联合执法小组:
(一)组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大队及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大队副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以及燕尾港镇人民政府、圩丰镇人民政府各2名执法辅助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对皇家赌场网址_澳门皇家赌场-app官网辖区海域内的非法用海和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沿海镇海洋管控的监督和指导,对辖区海域实施全天候的监视监测;对非法用海和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查处并持续跟踪,直至查处完成,有效遏制非法及违法用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及违法用海行为,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无法单独处理的非法或违法用海行为,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须到现场处理,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遇到无法处理的情况,及时行文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执法小组各成员要相互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杜绝推诿现象,做好巡查、执法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海洋各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度:
海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海洋资源违法行为,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无法单独一个部门处理的,要及时向县海洋渔业联合执法小组反馈。
第十二条 成立沿海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
(一)由沿海镇人民政府整合力量组成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燕尾港镇辖区配置4名执法辅助人员,圩丰镇设置2名执法辅助人员,各由镇一名分管领导任组长。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如有变动,需及时将信息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工作职责。执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涉及海洋管理、按《行政处罚法》授权的简易程序处罚或一般性行政行为等行政事权。对辖区内海域进行巡查监管,收到非法或违法用海信息快速反应,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须到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及时制止,并开展思想教育。无法制止或情节严重的按部门职责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配合开展处理工作,并制定非法或违法用海单位或个人信息登记台账,直至非法行为处理完毕。执法小组各成员要相互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杜绝推诿现象,对辖区海域实施全天候的监视监测;做好巡查、执法统计;落实县海洋渔业联合执法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海洋岸线破坏、发生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非法养殖等情形特别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监察机关可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沿海镇人民政府组织不力,对辖区内破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非法养殖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隐瞒不报,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利用职权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任何“合法化”手续,通电、通水的,将按规定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负相关责任。辖区镇政府接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应负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海洋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树立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巡查职责,认真做好所在辖区域内海洋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巡查人员巡查过程中,必须与镇政府紧密配合,建立海洋巡查档案。
第二十条 进一步落实应急值守,确保信访渠道和通信畅通,要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不得迟报、漏报,坚决杜绝瞒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将开展日常巡查与海洋专题宣传(5.12防灾减灾日和6.8海洋宣传日)结合起来,充分发动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业主深刻了解海洋法律法规,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海洋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海洋违法行为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海洋长效管理联席微信工作群,邀请各职能单位领导加入工作群,各单位要及时将在海洋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用海信息发送到群,达到部门及时共享违法用海信息,并对发现的违法用海信息及时进行调查、制止、处理。
第十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海洋长效管理执法力度,要确保巡查人员工资、设备设施、执法经费。相关职能部门在必要的情况下,如需为巡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及购买执法装备的(如无人机、巡查摩托车、制服、执法仪等),可将所需具体经费纳入各自单位年度专项执法预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与上级政策法规不符,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