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3-00608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15 |
标 题 | 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科技、教育/教育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教育局 时间:2023-10-16 16:11[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今日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保障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国家“双减”政策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分类申办非学科类培训办学许可
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全市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正在开展分类审批审核工作,经审批审核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费用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后才能开展培训活动。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自觉遵守规范要求
培训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对证照信息、员工信息、课程信息、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进行公示。未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恶意涨价等均属违规行为。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费用必须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收取,必须纳入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等事项,并与家长各执一份,不能以口头约定代替合同,不得出现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四、严禁发布培训广告
所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商业场所、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刊登、播放、发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培训机构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健全门卫保安管理和安全巡逻制度,培训期间每两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巡查,切实保障学员人身安全。要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和培训设施设备安全有关要求;不得违规聘用有暴力、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
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对照相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不断规范培训行为,做到诚信经营、规范办学、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连云港市“双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