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2-00214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8 |
标 题 | 连云港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概述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综合政务/其他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2-04-08 16:35[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一、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拓展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困境儿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
(二)拓展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各县(区)视情拓展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门诊及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报销比例予以救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及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75%的报销比例予以救助。
(二)拓展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报销比例予以救助。
(三)一个年度内,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20万元,其中门诊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600元;拓展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10万元。医疗救助限额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救助标准不降低;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对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前三款救助标准的30%支付其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三、救助措施
(一)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时,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
(二)实现救助对象应保尽保。各地要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医保筹资机制,完善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三)切实减轻困难人员就医负担。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结报后,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