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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9132/2015-00269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08-10
标 题 县政府办公室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灌政办〔2015〕74号号 主 题 词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县政府办公室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其他 时间:2015-08-10 11:15[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灌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 2008年7月20日印发的《灌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灌政发〔2008〕68号)同时废止。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灌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

2.1灌云县减灾委员会

2.2灌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科技准备

3.8宣传和培训组织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信息发布

6.5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8.5制定与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1.3.2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1.3.3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

2.1灌云县减灾委员会

灌云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灌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灌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办公室)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执行上级减灾委和县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和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3.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县、乡(镇)财政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恢复重建。

3.1.2县乡(镇)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乡(镇)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3.2.1县乡(镇)民政部门是政府灾后救助的主要管理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2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县乡(镇)两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以县政务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县乡(镇)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为救灾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

3.4.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经信、卫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和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科技准备

3.7.1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和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7.2加快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宣传和培训组织

3.8.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县农委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县级各部门和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灾情信息管理

4.2.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和灾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按照全国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用民政部统一的《自然灾害统计快报表》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发生较大级以上自然灾害时,各乡镇和灾害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县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的同时,也可以向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较大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乡镇和灾害行政主管部门每天8时30分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重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应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上级民政部门核报。

4.2.3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县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报请县减灾委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县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对涉灾乡镇和地区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根据灾情决定启动应急等次响应。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县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6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10%以上,或10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委、农委、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县域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并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电力公司及时提供应急供电,尽快修复损坏线路和设备。县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的质量安全鉴定和县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据县减灾委主任指示,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5%以上,或7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灾害发生地农业人口30%以上,或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计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信息发布

6.4.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4.2灾情稳定前,灾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4.3灾情稳定后,灾区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5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县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在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乡(镇)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县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2县民政局根据乡(镇)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3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县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7.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5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6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县民政局牵头制订并解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发布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省内外对皇家赌场网址_澳门皇家赌场-app官网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2)县发改委: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国家及省市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核报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负责灾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

(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

(6)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7)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县直机关各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8)县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9)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在中专院校、中小学开展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会同县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0)县科技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大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11)县公安局: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县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4)县环保局:负责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灾后环境污染监测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15)县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为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7)县农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8)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应急处置、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19)县商务局:牵头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20)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县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2)县文广体局:负责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2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

(24)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5)县人防办:负责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6)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27)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28)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向县内外呼吁请求援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30)县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和通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31)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2)县供电公司:负责生产救灾的供电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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