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1-00226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7 |
标 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民政局 时间:2021-05-27 13:48[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事项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申请
申办对象:指具有本县户籍,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个条件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以及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如果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受理部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需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书及受理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在校证明等),《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办事流程:
1.申请程序: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2.受理程序: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乡镇(街道)予以受理在生成核对报告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3.审核程序: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和随机抽查核实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批准的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5.终止程序:对于已不符合规定认定条件;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特困人员,按程序终止救助供养。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事项依据:《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供养方式:特困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供养对象自愿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实行进出自由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资金发放:特困供养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统一划拨至供养机构集体账户。
咨询电话:
灌云县民政局0518-88125009
灌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18-88125019
灌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18-88125015
灌云县民政局行政审批窗口0518-8063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