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19-00291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05 |
标 题 | 灌云欣奥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19〕73号)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30 |
内容概述 | 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灌环罚字〔2019〕73号 ? 单位名称:灌云欣奥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XTLEL50 法定代表人:何为浩 详细地址:灌云县伊山镇彭洼村二组6号 2019年4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型装饰材料、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主体工程于2019年1月18日建成。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其他 时间:2019-07-05 00:0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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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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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环罚字〔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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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灌云欣奥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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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XTLEL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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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为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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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灌云县伊山镇彭洼村二组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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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型装饰材料、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主体工程于2019年1月18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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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灌云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视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灌环责改字[2019]第50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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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新型装饰材料、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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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9]73号),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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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县环保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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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公司新型装饰材料、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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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环保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及账户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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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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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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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320723010120100006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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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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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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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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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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