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19-00288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05 |
标 题 | 南通聋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19〕78号)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30 |
内容概述 | 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灌环罚字〔2019〕78号 ? 单位名称:南通聋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PWUC0B 法定代表人:谢仔贵 详细地址: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龙桥村十七组8号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其他 时间:2019-07-05 00:0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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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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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环罚字〔20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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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南通聋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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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PWUC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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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仔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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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龙桥村十七组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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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4日,我局接信访举报反映灌云县下车镇沙行村沙行庄存在非法填埋固废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沙行庄项昌占家门前水塘中有大量疑似污水处理污泥及清理污泥池圆形挂件。经调查:2019年2月27日,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将其年印染7000万米化纤布匹项目产生的76.9吨污水处理污泥交由你公司处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仔贵联系驾驶员马兆兴(车牌照:苏GC8998)将上述固废于2019年2月28日倾倒在下车镇沙行村沙行庄项昌占家门前水塘中。经淮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废水中砷浓度为0.0014mg/L(检出限为0.0003mg/L),固废中锌浓度为0.258mg/L(检出限为0.006mg/L),锑浓度为0.0021mg/L(检出限为0.0001mg/L),硒浓度为0.0003mg/L(检出限为0.000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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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灌云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视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灌环责改字[2019]第5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光大环保(连云港)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检斤单、淮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A2180157539113C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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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倾倒工业固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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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邮寄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9]78号),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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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县环保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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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你公司一周内安全处置倾倒的工业固废,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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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环保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及账户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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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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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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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320723010120100006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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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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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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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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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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