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19-00590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6 |
标 题 |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灌建罚字〔2019〕1号 | 主 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12-05 11:01[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当事人:灌云县精神病防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远
地址: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南路301号10号楼四单元302室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9月起在灌云县伊山镇向阳村灌云县精神病防治院院内建设楼房,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该违法行为对皇家赌场网址_澳门皇家赌场-app官网的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单位法人及业务范围。
2.单位法人刘志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志远身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为孙千胜。
4.孙千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千胜身份。
5.被授权委托人孙千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经过。
6.现场照片资料8张,证明涉及违法建筑的现状。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工程造价款为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捌万零柒佰零壹元贰角柒分元整(¥19,580,701.27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第“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灌云县精神病防治院施工合同造价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捌万零柒佰零壹元贰角柒分元整(¥19,580,701.27元)的百分之一计壹拾玖万伍仟捌佰零柒元整(¥195807元)的罚款。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32号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或者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