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19-00500 | ||
发布机构 | 灌云 | 发文日期 | 2019-09-03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19〕21号 | ||
文 号 | 灌自然资监罚〔2019〕21号 | 主 题 词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19-09-03 18:32[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云县图河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2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图河镇安福村(242省道东侧)6542.00平方米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现场勘测笔录;
3、灌云县图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灌云县图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19〕21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19〕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42.00平方米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6542.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08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书内容,并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32072301012010000667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建明
电话:0518-88857780
地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