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4-00366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
标 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财政局 时间:2024-09-25 11:39[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户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相关规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如何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街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
2.受理。镇街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人申明与县、镇街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镇街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严禁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同时,委托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信息核对。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街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镇街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4.审批。镇街人民政府(经办机构)综合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拟予批准的,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灌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镇街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