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4-00370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
标 题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财政局 时间:2024-09-25 12:02[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提高补贴政策效应为目标,支持保护耕地地力,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调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一)补贴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得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村组机动地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政府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县属农林场圃耕地已承包给农场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计发依据及标准
今年皇家赌场网址_澳门皇家赌场-app官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计税耕地面积,补贴标准为120元/亩。补贴面积除个别有突出矛盾的以及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进行调整外,原则上按照2023年补贴面积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