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1-00078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29 |
标 题 | 市工信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其他/其他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1-01-29 11:42[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违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制品行为 |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根据2018年11月 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澳门皇家赌场: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依法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