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1-00559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10-25 |
标 题 | 灌云县人民政府澳门皇家赌场:印发《灌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灌政规发〔2021〕5号 | 主 题 词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21-10-25 16:49[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灌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灌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本调节金作为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四条 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灌云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灌云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以及入市后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四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按以下办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让方式入市且入市用途属于工业的,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的20%作为调节金。
(二)以出让方式入市且入市用途属于商业的,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的50%作为调节金。
(三)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股息、红利收入时,按照相应土地用途收入的20%缴纳。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交易的,应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按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是指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价款(多次转让的按最近一次缴纳调节金对应的出让价款)后的余额。入市后再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方按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售方式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含50%)以内部分按30%缴纳;增值收益在50%-100%(含100%)部分按40%缴纳;增值收益在100%以上部分按50%缴纳。
(二)以出租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差价补偿的,由收取差价补偿方按补偿价款的30%缴纳调节金。
(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地块,受让(承租)人主体应按入市出让价款总额的3%缴纳调节金。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使用权发生再转让、出租等行为的,受让方应按照交易总额的3%缴纳调节金。
第十一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和收缴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约定出让价格结算当日,按照成交价款的缴纳进度同步代扣代缴调节金。
(二)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后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缴纳调节金,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出具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和调节金凭证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征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调节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其公开交易或鉴证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信息及调节金征收信息提供给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作为收取依据。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名称、坐落、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款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五条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特困救助、乡村振兴等。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征收的调节金按照县、镇(街道、园区)相应比例安排使用。根据本办法征收的调节金按照县、镇(街道、园区)各50%的比例安排使用,其中镇(街道、园区)分成部分的10%专项纳入设立的镇(街道、园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补偿资金专户,用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相关社会矛盾处理事宜。调节金征收业务费按照调节金总额2%安排,用于征管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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