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4-00075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7 |
标 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民政局 时间:2023-12-27 16:5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一、什么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低生活保障待遇。
2023年,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72元/月·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单人保”是什么?
单人保是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特殊情形一般是指重残和重病情形。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三、如何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四、如何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至少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其他调查方式。入户调查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邻里访问是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信函索证是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材料。
计算收入的一些特殊情况:
1.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其中一位家庭成员;
2.单亲困难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亲或母亲;
3.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的妇女。
五、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范围?
1.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
2.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3.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4.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5.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残疾人在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之家等托养服务机构中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7.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如何测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测算财产状况主要通过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书面授权,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法依规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领、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领、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
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3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6.家庭财产不符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家庭经济状况在享受期间会开展不定期不定时的复核,有变化的会动态调整哦!)
特殊情形家庭金融资产豁免
低保家庭及其赡(抚、扶)养义务人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特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豁免额不超过该病种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
七、还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4.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7.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9.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除外);
10.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九、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为:低保申请→镇(街道)社会救助分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家境调查→镇(街道)民政办(社事科)审核→审核结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长期公示→资金发放。
提交的材料只有“一证一书”即可:
1.提交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2.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县(市、区)民政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等。
十、人户分离、户口不在同一户籍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十一、为什么有些低保申请会不被受理?
下面几种情形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
1.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2.赡养人有赡养义务和赡养能力而不履行的;
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4.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后多久能批下来?必须要进行民主评议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核对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家庭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评议人员主要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审核确认和县级督导的参考依据。
对单独登记备案的县(市、区)、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评议分歧较大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单独开展重点对象入户调查。
十三、最低生活保障批准后到底能拿多少钱?
按户保障的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低收入家庭中“单人保”对象,其本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定额发放保障金。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确保领取的低保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属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此外,对按户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2.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3.单独生活的居民;4.归侨居民;5.退役军人;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保障金额。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加增幅保障金额。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军转干部,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以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艾滋病患者,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按照“单人保”政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的相关增发保障金政策。
十四、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名单和金额,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应在金融账户发放明细中注明“低保金”字样。
对于家庭成员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协议委托人不得截留、克扣、拖延、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
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保管。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其他亲属代管的,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代管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十五、如何对低保对象进行日常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自然增长的保障金除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或者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创业等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立、稳定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