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4-00279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8 |
标 题 | 警惕“特供酒”骗局!消费提示请收好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7-10 16:1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各类所谓的“特供酒”,这些产品打着特殊渠道、独家供应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然而,这些“特供酒”往往以低档白酒灌装、勾兑生产、销售来牟取暴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党政机关、人民军队形象。为规范维护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灌云县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认清“特供酒”真面目
“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其实“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等都属于违法商品,此类产品往往是将小酒厂、小作坊生产,成本低廉的白酒,经过包装,以次充好,虚假夸大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可能会损伤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增强“避坑”意识
广大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时,应选择资质齐全的销售渠道,索取并保管好购买票据;不购买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签、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酒;不要盲目轻信“特供酒”,不购买印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的酒。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商家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酒类广告,避免上当受骗。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拒卖“特供酒”“内供酒”,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消费者如发现制售带有“特供”“专供”等字样的酒类商品行为或以“特供酒”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印制商标和产品包装、生产销售不合格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