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51632/2021-00011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29 |
标 题 | 市局发文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7-29[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生育津贴定义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二、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顺产,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143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发放管理
(一)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生育津贴无法正常发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生育津贴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生育津贴审核发放程序,对审核无误的生育津贴必须发放至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各单位在申报职工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提供单位基本户信息,不得提供单位工会账户、协会账户等其他账户。
(三)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其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工资待遇不重复享受。财政全额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已由单位通过工资渠道先行发放的,其生育津贴不再拨付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收回。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向财政申请补发。
(四)各单位要全面梳理职工生育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对经办人员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培训,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杜绝生育津贴该发不发或多发多补的情况。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通知下发前单位暂存款中的生育津贴进行清理,由同级财务统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