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51632/2020-00011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30 |
标 题 | 灌云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10-3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局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时、准确地公开本科室、单位形成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均应在一定范围或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机构概况;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医疗保障业务工作;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基本医疗保险统计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单位信息栏公开。
第九条 向社会或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发布信息的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审定,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紧急事项,相关科室应采用新闻媒体、通知等快捷、有效方式让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知悉。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答复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及时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处理。